Constitutions 章程
『中華小馬少年籃球運動協會』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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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 本會名稱為中華『小馬少年籃球協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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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 ||
第三條 | 本會宗旨為訓練少年的籃球基本動作、 增進少年對籃球運動的興趣與信心、 致力於培養籃球人才、推廣全民運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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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地區。 | ||
第五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依法設立分支機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及其變更將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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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會任務如下: (1) 招募籃球專業人才,舉辦少年籃球訓練營,給予少年籃球正確基本動作之訓練,共同推展籃球運動。 (2) 搜集各國籃球運動之學術文獻及訓練資料等資源, 定期舉辦研討會;培養具運動潛能之少年,向下紮根、振興籃運。 (3) 結合學校及各方人士的力量,開發資源、挖掘人才、共創籃球風氣。 (4) 舉辦少年籃球賽,發展地方少年籃球聯盟,提升籃運。 (5) 結合社會公益團體,提供教育與福利,以照顧偏遠弱勢少年參與運動的機會。 (6) 教育少年,養成良好運動習慣,建立守紀合群之社會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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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受該機關之指導、監督。 | ||
第二章 會員 |
第八條 |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1)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行為能力。 (2)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司機構或團體。 申請入會時,應填具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交納會費;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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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會員或會員代表有表決、選舉、被選舉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或會員代表均為一票。 | ||
第十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 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 除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所積欠之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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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會員或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經理事會決議, 得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經會員大會決議得予以除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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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取消會籍。 | ||
第十三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退會。 | ||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第十四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 得分區依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兩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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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與罷免理事、監事。 (3) 決議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決議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結算。 (5) 決議會員或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 其它應執行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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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1)本會設置 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和會員代表選舉產生,分別成立理事會及監事會。 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2)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得票多寡選出理監事, 同時選出後補理事3人,後補監事1人,於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3)理事、監事出缺逾三分之一,且已無後補理監事可以遞補時,應召開會員大會補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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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理事會設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產生;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總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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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理事會職權如下: (1) 審定會員之資格。 (2)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3)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4) 議決會長所擬訂之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 (5) 其他應執行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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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結算。 (3)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它應監察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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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產生,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 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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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長之連任,則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當選之日起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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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任。 (1) 喪失會員或會員代表資格者。 (2) 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解職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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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 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秘書長權責由理事會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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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它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章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
第二十五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若干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相同。 | ||
第四章 會議 |
第二十六條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 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 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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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 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
第二十八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半數出席,出席之多數決議同意行之; 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監事之罷免、 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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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 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過半之出席,出席人數多數之同意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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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 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記出席,理、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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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第三十一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500元整;團體會員新台幣1,000元整;均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2)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500元整;團體會員新台幣1,000元整。 (3) 會員捐款。 (4) 事業費。 (5) 委託收益。 (6) 基金及孳息。 (7) 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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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 本會之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每年1月1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
第三十三條 | 本會年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 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 收支結算表,現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回理事會, 提會員大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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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
第六章 附則 |
第三十五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第三十六條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
第三十七條 | 本章程經本會101年11月1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101年 10 月 5 日台內社字第1011005 號函准予備查。 |